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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公告

来源:平顶山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6-09-28 浏览次数:15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及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综〔2016〕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度平顶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外地驻平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范围及地点

1.市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市属及市属以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平单位和纳入市地税局大企业分局、直属分局、高新区地税分局、新区地税局税务管理的企业单位的年度审核工作由平顶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诚朴路103号。联系电话:7666156 7666123。

2.除高新区和新城区外,县(市、区)属及其以下用人单位的年度审核工作由各县(市、区)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地点:各县(市、区)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电话:舞钢市 7282353;宝丰县 6596685;郏县 5188988;鲁山县 18737552919;叶县 8060269;新华区 7090377;卫东区 3992687;湛河区 6155626;石龙区 2526042。

3.高新区和新城区所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由平顶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年审时间

自登报之日起至2016年 9月15日(不含节假日)。

四、年审方式

1.网上年审

适用范围: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纳入税务管理的企业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

登录网址:pingdingshan.nsweb.org.cn

2.现场年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外地驻平单位。网上申报没有合格的用人单位可到市、县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重新参加年审。

五、用人单位年审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16年新版《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用人单位可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2.用人单位2015年6月份、12月份两个月会计凭证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工资明细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2015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对申报的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纳入税务管理的企业单位提供经过税务部门盖章的2015年度整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社会团体携带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签章的《2015年度工作报告书》;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编制册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和《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告》;企业单位需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5.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在编职工,提供《工资套改审批表》等相关在编证明)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6.用人单位在2015年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明细、医疗保险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参保情况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失业保险证明和工伤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注: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人职工的,需要提供1-3项相应资料,已安置残疾人职工的需要提供1-6项相应资料。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未满三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另外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六、用工年审核定

各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2015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2016年新版《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到相应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年审,核定应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及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七、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经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税务管理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属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保障金征收机关的各级地税部门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组织开展征收工作;其他用人单位,持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本单位开户银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处理措施

1.凡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将根据统计、税务、财政等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数、单位职工薪酬总额或经过调查核定的人数、单位职工薪酬总额,核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除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并给予通报批评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1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其他事项

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服务大厅及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平顶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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