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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暨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公告

来源:平顶山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7-09-29 浏览次数:27762


平顶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暨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综〔2016〕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度平顶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外地驻平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范围及地点

1.市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市属及市属以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平单位和纳入市地税局大企业分局、直属分局、高新区地税分局、新区地税局税务管理的企业单位的年度审核工作由平顶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诚朴路103号。联系电话:7666156、7666123。

2.除高新区和新城区外,县(市、区)属及其以下用人单位的年度审核工作由各县(市、区)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地点:各县(市、区)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电话:舞钢市 7282353;宝丰县 6596685;郏县 5188988;鲁山县 18737552919;叶县 8060269;新华区 7090377;卫东区 3992687;湛河区 6155626;石龙区 2526042。

3.高新区和新城区所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由平顶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年审时间

2017年8月1日--2017年 9月 15日(不含节假日)。

四、年审方式

1.网上年审

适用范围: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纳入税务管理的企业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

登录网址:pingdingshan.nsweb.org.cn

2.现场年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外地驻平单位。网上申报没有合格的用人单位可到市、县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重新参加年审。

五、用人单位年审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17年新版《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用人单位可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2.用人单位2016年6月份、12月份两个月会计凭证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工资明细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2016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对申报的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纳入税务管理的企业单位提供经过税务部门盖章的2016年度整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4.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5.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在编职工,提供《工资套改审批表》等相关在编证明﹚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6.用人单位在2016年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明细、医疗保险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参保情况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失业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注: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人职工的,需要提供1–3项相应资料,已安置残疾人职工的需要提供1–6项相应资料。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未满三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另外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六、用工年审核定

各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2016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2017年新版《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到相应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年审,核定应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及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七、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经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税务管理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属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保障金征收机关的各级地税部门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组织开展征收工作;其他用人单位,持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本单位开户银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16年度以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与保障金一并缴纳。

八、处理措施

1、凡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将根据统计、税务、财政等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数、单位职工薪酬总额或经过调查核定的人数、单位职工薪酬总额,核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由地税部门全额征收。

2、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如数缴纳并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仍不缴纳的,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与保障金一并征收。

3、对2016年度以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九、其他事项

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服务大厅及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平顶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 8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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